人民日报出版社主管 人民周刊杂志社主办

010-65363526rmzk001@163.com
首页 > 栏目 > 法治 > 正文

多次收购非法捕捞的水产品销售牟利

重庆一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

2023-12-26 18:03:46    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记者 刘 洋 通讯员 谭刚强)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廖某因收购他人非法捕捞的水产品并转卖牟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5万元。

2021年7月至2022年5月,廖某在重庆市合川区某镇经营“××鲜活鱼”门市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邹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销售的水产品系在禁捕水域非法捕捞而来,仍多次进行收购,并转售至重庆市巴南区、北碚区、合川区等地的餐馆,共获利7980.55元。

2022年5月31日,廖某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邹某等人先后多次去往明确规定属于禁捕水域的涪江河段,使用属于禁用渔具的三重刺网和定置延绳真饵单钩钓具非法捕捞水产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水产品是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而来仍长期收购、贩卖,情节严重。被告人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等,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廖某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责编:张若涵)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划定行贿罪从重处罚七类情形
下一篇:四川内江强化涉农资金监督

人民周刊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人民周刊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作品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及/或标有“人民周刊网(www.peopleweekly.cn)”“人民周刊”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图片中明确注明“人民周刊网记者XXX摄”或“人民周刊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人民周刊网或人民周刊)”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电话:010-65363526 邮箱:rmzk00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