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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购公司是职工持股企业还是国有公司?

广东:依法抗诉挽回国有资产损失

韦磊 何丽华 陈博宇    2023-11-02 18:44:58    检察日报

上世纪90年代,某国有研究院设立的企业,多年后被研究院负责人等合伙低价收购。被收购公司属于什么性质?被告人的行为该怎样定性?近日,经广东省检察院支持抗诉,钟某、肖某某、刘某某三人贪污系列案宣判,广东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并改判。

国有资产被侵吞

1993年2月,某国有研究院为解决职工福利问题,以50万元注册资本成立了集体所有制企业A公司,登记股东为研究院的7名职工。1997年3月,A公司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向主管部门虚报,称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系由职工个人出资,并隐瞒公司利润500余万元。1997年6月,研究院组织全体职工集资50万元入股A公司,并于次年12月将A公司变更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股东仍为原来的7名职工。

2009年4月,钟某担任该研究院院长兼党委书记。为使研究院与A公司脱钩,经研究院负责人开会讨论,决定借用非研究院职工的名义成立B公司以收购A公司,使A公司在形式上与研究院脱离关系。成立B公司并收购A公司的具体事宜由在研究院和A公司同时任职的肖某某和刘某某负责。

2010年6月,B公司注册成立。随后,该研究院委托评估公司对A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为压低A公司资产评估的价格,使B公司能够低价收购A公司,并成为唯一股东,研究院向评估公司表示,无需对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商誉等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且评估结果仅用于企业内部管理,不对外公开。此后,肖某某和刘某某辞去了研究院的职务,负责经营管理A公司和B公司。

2011年12月,钟某、肖某某、刘某某3人在明知A公司资产被严重低估,且评估报告明确提示不得用于公司转让用途的情况下,仍违反国有产权转让程序,伙同他人以实际出资2000万元的低价收购了B公司,并将B公司股东变更为肖某某、刘某某等人,借此非法占有了A公司被低估的资产。

诉讼过程出现波折

2016年7月,广州市检察院以钟某、肖某某、刘某某涉嫌贪污罪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作出一审判决。三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法院二审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广州市中级法院重新审理后,于2020年作出重审判决,将钟某的罪名改判为滥用职权罪,肖某某、刘某某被改判为职务侵占罪。对此,广州市检察院认为,该重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罪名不正确、对涉案财物处置不当,遂提出抗诉,广东省检察院支持抗诉。

“法院重审后之所以作出罪名不同的判决,主要是因为对A公司在被钟某等人侵吞前的产权性质认定不同。法院原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认定A公司为国有企业,重审后改认定为职工个人持股企业,企业的资产性质认定发生了改变,相关人员所涉罪名自然不同。经仔细研判,我们倾向于认定A公司为国有公司。”广东省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负责人表示。

为全面还原案情,正确界定涉案资产属性,准确评价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广东省检察院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承办该案。

“由于涉及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经商办企业、国企改制等特殊历史背景,所涉法律规定纷繁复杂,书证量巨大,且案件跨度时间长,企业人员多有更替,证人证言呈碎片化,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案情特别疑难复杂。”承办检察官表示。

通过讯问被告人和询问证人,检察官梳理了案件时间、发展脉络和证明对象归属,并重新整理、分组排列了书证和言词证据,按照组别对书证和言词证据进行逐一比对认定。为充分了解A公司的设立和改制背景,广东省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负责人带领承办检察官先后走访咨询广东省国资委、国务院国资委等相关部门,了解上述单位对相关产权归属界定规范性文件的理解适用意见。在详细审查的基础上,经过辩证分析与系统论证,广东省检察院认为,A公司虽然形式上是职工持股,但实际上是国有企业,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对国有资产的贪污行为。

围绕焦点问题夯实证据基础

广东省检察院商请有关单位对A公司的产权性质出具了相关意见,夯实抗诉的证据基础。

为保障出庭支持抗诉效果,广东省检察院还围绕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涉案财物处理等焦点问题,通过检察官联席会等方式先后组织了4场对抗式辩论,进一步明晰了焦点问题的论证方法和依据,围绕支持抗诉意见中有关A公司产权界定、罪名及涉案财物的处理等问题,承办检察官撰写出详细的质证意见及答辩意见。

今年6月26日,广东省检察院一名副检察长依法列席广东省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进一步阐明检察机关立场和理据。

6月30日、7月3日,广东省高级法院对该系列抗诉案作出终审判决,全部采纳了该省检察院的支持抗诉意见,认定A公司、B公司为国有公司,将被告人钟某原判滥用职权罪,被告人肖某某、刘某某原判职务侵占罪改判为贪污罪,同时判处追缴三名被告人非法占有B公司的股权及孳息并退回研究院。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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