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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放置的待安装人防门致行驶车辆受损

浙江一小区物业未设警示标志保障通行安全被判担责九成

2023-10-24 09:16:40    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桂婷婷)车辆在小区地下车库路面行驶途中,撞到了物业公司放置在地面上待安装的人防门,导致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完成赔付后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代位赔偿。近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物业公司承担90%的责任。

2022年8月19日,林女士驾车在小区地下车库行驶时,与路面横放的人防门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林女士要求保险公司出险,并报警。交警部门以事故发生路段系封闭式小区的内部道路,不属于交警部门管辖为由,未出具事故认定书。在该起事故中,林女士的车辆共发生维修费93500元。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修理单位后,起诉物业公司并提出代位求偿。

保险公司诉称,案涉事故发生时,物业公司没有采取设置警示标志等相应的措施保障通行安全,导致事故发生,故其应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交警部门的接警单详情中未认定其对案涉事故负有责任,故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基础不存在,其不应承担该事故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在安装小区人防门的过程中将人防门放置在小区地下车库的通行路面上,却未采取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等相应措施以保障通行安全,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林女士行驶在灯光正常的道路过程中,与明显可视的物品发生碰撞,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对事故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故酌定物业公司对林女士的损失承担90%即84150元的赔偿责任。案涉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经向被保险人赔偿了保险金,办理了索赔权益转让手续,故依法有权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舟山中院作出了维持一审裁判的终审判决,物业公司需承担90%的责任,应向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84150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人,应妥善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地下车库属于小区业主共有部分,亦是物业公司的服务管理区域。物业公司将小区安装的人防门放置在地下车库用于车辆通行的路面上,却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或采取保障车辆通行安全的相应措施,存在明显过错,理应就案涉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林女士在通行条件尚可的情况下,驾车撞到物业公司摆放在地面上的人防门,对事故发生也有一定过错。一审法院根据事故成因、损失大小及各方的过错程度,酌定物业公司对林女士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并无明显不当。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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