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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为“黑粉”后恶意贬损网络主播

重庆一被告侵犯他人名誉被判侵权并赔偿损失

2023-10-20 09:48:08    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记者 刘 洋 通讯员 吴 琪 袁 显)文某原为网络主播罗某的粉丝,后双方发生了矛盾,文某由“粉丝”变为了“黑粉”,其在罗某直播间、个人账号等处发布贬损侵害其名誉权的内容,导致罗某收到的打赏锐减。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判决“黑粉”文某删除侵权内容、发布道歉声明,赔偿罗某经济损失2.2万元和精神损失1000元。

罗某是一名网络主播,直播的主要方式为聊天。文某原是罗某的一名“粉丝”,后因与罗某发生矛盾,2021年12月起,在网上评论罗某为“肥婆”“恶心”“低贱”等文字,并制作了自己陈述上述文字类似内容的视频作品发布在某网络平台,还向罗某的好友说其是“装可怜”“到处勾引”等。

因认为文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名誉权等,并造成了经济损失,罗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被告文某在网络上发表侮辱、诽谤原告罗某名誉的文字,又向原告的朋友发不利于其名誉的文字。被告行为已构成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应当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关于原告诉请的15.3万元经济损失,法院认为,罗某作为网络主播,主要收入来源为直播间打赏,文某在罗某的直播间发布侮辱、诽谤罗某名誉的文字并向罗某的好友发送不利于其名誉的文字,客观上会影响罗某在直播间获取的打赏次数和金额。而罗某获取打赏的次数和金额同时也受直播质量、互动策略、流量曝光等多种因素影响。因此,法院结合案件事实、罗某从事行业的特征及收入情况,酌情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文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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