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瑞平 通讯员 刘静雅 沙娟娟)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爆破、挖掘产生的噪声导致附近一家生态养殖公司养殖的孔雀出现不进食、产蛋率下降等异常情况。养殖公司迫于无奈将孔雀全部低价出售后将建设单位告上法庭索要赔偿。近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噪声污染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作为被告的四家工程建设单位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6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安徽某交通控股公司、北京某城建道桥建设公司、安徽某公路桥梁工程公司和安徽某爆破工程公司分别为案涉高速公路工程一隧道段的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未经批准开工的情况下,就案涉工程隧道段进行爆破、挖掘施工。施工期间和施工后,距离施工地点约500米的某生态养殖公司养殖的孔雀出现不进食、精神萎靡等异常现象,产蛋率、孵化率下降。生态养殖公司为此多次要求四被告解决噪声问题,但均被以各种理由推脱,后迫于无奈将养殖的孔雀全部低价销售。
经检测和鉴定,案涉施工行为与孔雀遭受损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参与度为100%。
繁昌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四被告未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施工过程中均未依法采取防噪措施,故存在噪声污染侵权行为,且该噪声侵权行为导致某生态养殖公司遭受经济损失,因此四被告应当连带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诉请的因施工噪声致伤而低价出售孔雀产生的损失,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一审判决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告某生态养殖公司、被告北京某城建道桥建设公司和安徽某公路桥梁工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芜湖中院二审认为,被告北京某城建道桥建设公司、安徽某公路桥梁工程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均不予支持,原告养殖的孔雀因噪声致伤后被低价出售的损失客观存在,结合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以及孔雀销售市场行情,酌情认定原告因低价处理孔雀造成的损失数额为20万元,二审改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5万元。
■法官说法■
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建筑施工噪声已成为与大气污染、水污染并列的城市公害之一,不仅影响人的身心健康,也破坏了社会环境秩序,成为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于2022年6月5日起正式施行,其中专门以“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为一章,对建筑施工噪声源污染治理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规定,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要求各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做好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各项防治工作。
本案是典型的建筑施工噪声侵权情形,但其特殊性在于被施工噪声影响的是养殖的动物,进而导致养殖主体经济损失。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关于施工噪声造成其养殖孔雀损害的诉求,也提醒会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单位等主体应严格遵守噪声污染防治各项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控制噪声污染措施。同时,受到噪声污染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应提高证据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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