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次例行检查中,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几家大型农贸市场未办理手续就接通了燃气管道,而经营者们一口咬定使用的是正规燃气公司提供的天然气,每月都有工作人员来收费。原来,竟有人对燃气管道下了“黑手”。经查,私接的燃气管道上违规安装了53只燃气计量装置,燃气损失金额达136万余元。日前,经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居某某被法院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018年,居某某陆续接下A公司旗下多家农贸市场的燃气建设工程项目。新建一个燃气项目需要先去燃气公司申请,燃气公司经过专业的勘测、评估、设计、核价后,将项目发包给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竣工后再进行验收。
在按照正规流程建设完一个项目后,居某某听到A公司的负责人说他们着急招商引资,希望加快后续几个市场的项目工期。而此时居某某公司的安全许可证到期,需要经过申请、审核才能再次获得承接燃气工程的资质,这给本就“漫长”的工期又增加了一段需要等待的时间。急于赚钱的居某某决定在施工的过程中私接燃气管线赚钱。
于是,居某某自行设计管道铺设图纸,从建筑市场和网络上购买施工耗材和燃气表,私自让公司的工程队开挖地下燃气管网,采用封闭式打孔、拆卸接口的方式,将私建管道接入燃气管网并通入商铺,再安装上自己买来的燃气表。完工后,居某某伪造了竣工证明和验收报告,顺利从A公司拿到工程尾款,每个月还自行至市场向商户收取燃气费。
为对案件作出准确定性,进一步固定被告人行为危害性的证据,普陀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制发了详尽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围绕主观明知、犯罪手段、犯罪数额等方面开展补充侦查。该院还督促公安机关、燃气公司对涉案市场停止供气,依法对涉案燃气计量装置予以扣押、检测,委托专业机构对所有涉案市场燃气系统进行危险性评估。
根据鉴定意见,检察机关认为,居某某在实施盗窃燃气过程中,破坏正在使用的燃气设备,其违规行为极易造成燃气泄漏事故,危害极大,其行为涉嫌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关于“盗窃油气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应当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对犯罪嫌疑人居某某定罪处罚,确保罚当其罪。今年6月,普陀区检察院以居某某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随后,普陀区检察院对涉案的A公司及其关联子公司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并且以召开宣告会的方式当面送达。此外,刑事检察部门还将该线索及时移送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涉案区域仍未拆除的燃气管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风险隐患;加强对辖区内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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