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书林 通讯员 来瑜玫 张 婷)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理一起机动车驾驶证理论考试组织考试作弊案,以被告人马某、何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0年11月至2022年1月,居住在尼勒克县的被告人马某本人或通过周某(另案处理)、何某招收机动车驾驶证理论考试“学员”,由马某给学员穿戴作弊设备,被告人何某、曹某(另案处理)利用作弊设备为22人传递机动车驾驶证理论考试答案,收取费用共计20.1万元。其中,马某违法所得16.2万元,何某违法所得2.6万元。
2023年7月4日,尼勒克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何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追缴马某与何某违法所得。何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伊犁州分院。
伊犁州分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作弊手段日益高科技化,有的犯罪团伙使用秘拍设备窃取考题,通过包括互联网、无线电技术手段在内的多种技术手段将答案传入场内,使得考试组织者防不胜防。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依法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作弊严重扰乱考试活动的正常进行,社会危害严重,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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