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江苏省海安市一男子因缔结婚姻未成,前女友未及时返还礼金,遂在前女友的一条朋友圈动态里发表了三条侮辱性评论,被诉至法院索赔2.4万元。日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陈某在前女友张女士的该条微信朋友圈动态里向张女士赔礼道歉,驳回张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1年5月,张女士与陈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开始谈恋爱。2021年7月,双方协商订婚事宜,由陈某给付张女士礼金18.8万元。几天后,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当日,陈某以现金形式给付张女士18.8万元礼金。
后双方感情破裂未能结婚,陈某遂向张女士索要礼金,但张女士一直未予归还。陈某气愤不已,2022年2月,陈某在张女士的一条朋友圈动态里连发了三条评论,内容包含脏话和侮辱性用词。
张女士认为,陈某的这一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将陈某诉至海安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陈某连续十日在其原微信朋友圈书面道歉,并要求陈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律师费4000元,同时判令陈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全部费用。
一审案件审理中,陈某主动删除了上述侮辱性评论。一审另查明,陈某于2022年3月以婚约财产纠纷为案由将张女士诉至海安法院,该院判决张女士返还陈某彩礼18.8万元。张女士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张女士与陈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订婚时,陈某给付张女士礼金。后因双方感情破裂未能成婚,陈某要求张女士返还彩礼,张女士未予归还。此后,陈某在张女士朋友圈发表不当言论。可见,本起纠纷由彩礼返还问题导致。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网络用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陈某在追讨彩礼的过程中,应当理性对待,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而非在张女士朋友圈发表不当言论。该行为显然会对张女士的名誉造成影响,故陈某的行为构成侵权。但陈某评论的内容只有双方共同的好友可见,传播范围较小,张女士未能举证证明该侵权行为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同时张女士亦可及时删除陈某在其朋友圈的相关评论,以防止损害的扩大。
另,张女士虽提供律师费发票,但未能提供相应的委托代理合同,且同时期张女士另有其他案件在法院处理,故无法确认该笔律师费为本案所产生。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陈某在原微信朋友圈动态里向张女士赔礼道歉,驳回张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女士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顾建兵 丁培培)
(责编:张若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