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对法院民事判决结果不服,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一男子迟迟不履行判决,经法院多次教育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告人代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危险驾驶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五天。
代某是个体工商户,经营一家小厂从事床上用品加工。2019年4月,申请执行人何某经人介绍来到代某厂里做工,约定月工资1万元。然而,由于经营不善,代某的厂子生意逐渐萧条,何某工作到当年12月,就从厂里离职了。离职时,双方为工资结算的事情发生争议,何某申请劳动仲裁,后又提起民事起诉。通州区法院审理后判决,代某应向何某支付工资6万余元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7万元,合计13万余元。因对判决结果十分不满,代某既没有上诉,也没有提起申诉,而是赌气耍起了赖,就是不履行判决。经查,在民事判决生效后到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这段时间里,代某到自己父亲的厂里负责经营管理,微信账户中单笔5000元以上的收入合计达15万余元,支付宝账户中单笔5000元以上的收入合计达161万余元,完全有能力履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代某采取了限制消费令、罚款等措施,但其依旧执迷不悟仍不执行,属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法院遂将拒执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后,代某仍不吸取教训,于2023年5月22日晚与朋友张某一起饮酒后,不听劝告自行驾车,在路上被执勤民警查获。通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代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危险驾驶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张 波 李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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