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陶 琛 通讯员 邹 密 谭泽飞)近日,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万元,上缴国库。
2021年6月中旬,被告人陈某应“金主”(身份不明,未到案)的要求介绍周某和尹某偷渡去缅甸,并安排周某、尹某与“金主”在网络软件上见面。同年6月13日,“金主”为周某、尹某和另一女孩谭某购买机票,再派人将3人接送偷渡至缅甸。陈某按“金主”的安排用支付宝向周某、尹某、谭某各支付1万元保证金,并许诺介绍10万元月薪的“嗨场”服务员工作,以打消3名女孩对偷渡的顾虑。同年6月16日,3名女孩在偷渡前一天在瑞丽市被公安机关查获。陈某因此获利1万元,案发后已退缴全部非法所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非法介绍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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