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呢?近日,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校方因学生在校园内意外受伤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被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2022年3月,绥宁县某小学开展放风筝活动,但没有指派相关老师进行现场指导,也没有采取相关安保措施,放任学生自由放风筝。活动中,一只掉落的风筝将路过操场的唐同学的右眼刮伤。唐同学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右眼挫伤、屈光不正。检查治疗共计花费7000余元。事发后,学校老师根据部分学生的反映及唐同学的陈述,认为系刘同学的风筝所致,但并未查看相关监控进行核实,同时告知唐同学和刘同学家长。随后,双方家长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
2022年4月,刘同学否认了自己的风筝刮伤唐同学的事实,刘同学家长遂拒绝协商赔偿事宜。学校对事情展开调查,调查结果推翻了之前系刘同学的风筝所致的结论,且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员。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教育机构责任纠纷。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唐同学路过操场时被掉落的风筝刮伤,其对案涉事故的发生根本无法预料,且自身不存在过错,不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唐同学的受伤,学校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员,故唐同学的经济损失全部应由学校赔偿。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李果 谭历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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