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河南省新密市李某购买了一辆纯电动半挂牵引车,在进行车辆保养时,被告知其购买车辆的车载电池的所有权归河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李某未交电池的押金和租金为由将车辆强行扣押,造成车辆停运损失6万余元。近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审理后判决河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解除扣押并向李某赔偿停运损失60367元。
2022年9月,河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郑州某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签订《机动车买卖合同》约定,郑州某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以单价33.5万元的价格购买河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换电式纯电动半挂牵引车(不含电池)。河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车辆交付时,并未卸载随车电池。不久,郑州某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将该种车以37万元一辆的价格卖给李某,随车电池也未卸载,双方也未明确随车电池所有权的问题。2022年12月,郑州某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与李某签订《车辆挂靠协议书》约定,李某将该纯电动半挂牵引车挂靠在其名下从事经营运输,也未明确约定车辆电池的所有权和租赁问题。
2023年2月,李某按照郑州某道路运输有限公司通知到河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保养车辆时,被河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告知,李某的车载电池所有权归河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该贸易公司同时以李某未交车载电池的押金和租金为由将车辆强行扣押。此时李某才知道其购买的车辆没有车载电池所有权。因向郑州某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购买车辆和签订挂靠协议时未明确车载电池所有权,且未从河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车辆,李某拒绝向河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交纳车载电池的押金和租金。因电池所有权及租金问题发生纠纷,河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将李某车辆持续扣留80多天。李某多次与该公司协商未果,遂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车辆由郑州某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从河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后,又转卖给李某,李某是该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因电池所有权及租金问题发生纠纷,河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4月23日期间将案涉车辆扣押。河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李某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以电池所有权为由强行扣押李某的车辆没有合法依据。河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当以合法途径进行维权,而不应当扣押李某的车辆,扣押车辆的行为具有过错。在车辆被扣押之后,作为有过错的一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停止侵害,但是河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停止扣押行为,也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李某存在导致损失扩大的行为,故河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对扣押期间给李某造成的相应停运损失予以赔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左世友 王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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