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微信 注册登录
010-65363526rmzk001@163.com
首页 > 栏目 > 法治 > 正文

新疆一奶粉店擅用知名商标“羊妈妈”被诉

法院成功调解,被告自愿支付侵权赔偿

2023-08-17 14:27:01    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记者 王书林 通讯员 张 婷 孙佳欣 张安琪)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以调解方式结案,被告克拉玛依某奶粉店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澄清声明,并向原告支付侵权款项。

原告内蒙古某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该公司主要开展骆驼奶系列产品的研发,并开发出“羊妈妈”骆驼奶系列产品,享有“羊妈妈”权利商标专用权。自成立以来,内蒙古某公司持续多年对权利商标“羊妈妈”进行广泛使用和宣传,其在第29类“奶粉”、第30类“奶片”、第35类“替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等商品或服务上享有“羊妈妈”商标权。

2021年起,被告克拉玛依某奶粉店在未经原告内蒙古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于克拉玛依市开设实体店铺销售驼奶粉等商品,并突出使用“羊妈妈”作为店铺招牌,且在其抖音账号名称、抖音店铺、微信朋友圈店铺等平台中大量突出使用“羊妈妈”标识,在电商平台销售页面等媒体上,为其销售的驼奶粉等商品进行宣传推广,开设名称为“羊妈妈新疆驼奶粉专卖店No.1”等店铺。

克拉玛依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克拉玛依某奶粉店未经原告内蒙古某公司许可,在经营“奶粉”“奶片”等奶制品过程中,在实体店铺的招牌、抖音账号名称及认证信息、抖音店铺名称等突出使用与原告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极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

被告克拉玛依某奶粉店使用“羊妈妈”作为其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在原告内蒙古某公司“羊妈妈”商标和企业字号都具有很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被告不但不合理避让,反而使用与原告权利商标和企业字号相同的“羊妈妈”作为其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克拉玛依某奶粉店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澄清声明,并向原告内蒙古某公司支付侵权款项4万元。

(责编:张若涵)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以公正司法弘扬社会正气
下一篇:湖北通城公安:火力全开护当“夏”,“警”心守护保民安

人民周刊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人民周刊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作品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及/或标有“人民周刊网(www.peopleweekly.cn)”“人民周刊”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图片中明确注明“人民周刊网记者XXX摄”或“人民周刊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人民周刊网或人民周刊)”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电话:010-65363526 邮箱:rmzk00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