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岭自治县境内的群山曾经是海底,当地发现有大量古海洋生物群的遗迹。在这些古海洋生物化石中,部分化石具有很高的科学研究价值。然而近年来,有当地村民随意采挖化石,不少化石遭到“贱卖”。
一天,警方突然接到报案,称有人在倒卖一块非常珍稀的“龙下蛋”鱼龙化石。收到举报线索后,警方先以银行流水、通话记录等为线索,掌握孙某全计划将收到的“龙下蛋”化石装车运往广西售卖的情况。警方循线追踪,当场抓获正在进行化石交易的孙某全和孙某雯。经了解,孙某雯主要在广西桂林经营各类宝石,警方随后在她的仓库里查获200余块化石,最大的化石表面积有几十平方米。其中,可以认定为国家重点保护的化石就有十余块。
这起案件属跨区域作案,涉案化石众多,社会影响大,关岭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以倒卖文物罪对孙某全、孙某雯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就孙某全、孙某雯的定罪量刑问题争议较大。辩护人提出文物是人类在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必须是由人类创造或者是与人类活动有关。而本案中的被告人收集、转让的是动物化石标本,不是文物。
关岭自治县检察院指出:经鉴定,孙某全和孙某雯倒卖的“龙下蛋”鱼龙化石属于古脊椎动物化石,为二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根据文物保护法和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中“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规定,古脊椎动物化石可以参照文物进行保护,应以倒卖文物罪来定罪处罚。
近日,关岭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关岭自治县检察院意见,判决被告人孙某雯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300万元;被告人孙某全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化石212件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记者 王鹤霖 杨晏 王永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