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负责承接区域内餐厨垃圾处理业务的北京某环保公司,竟偷偷多次将餐厨垃圾污水排放至小区楼前污水井,导致河道污染。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这起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单位北京某环保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20万元;3名被告人也均被认定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判处2年6个月到1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至3万元不等罚金。同时,法院还判处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赔偿损失及生态修复费用约84万元。
据了解,被告单位北京某环保公司负责承接区域内餐厨垃圾处理业务。被告人杨某为该公司股东和实际负责人,被告人王某为该公司吸污车驾驶员,被告人吕某是某小区物业公司经理。2021年5月至6月间,杨某伙同吕某,指使王某驾驶吸污车,将被告单位餐厨垃圾污水排放至某小区楼前污水井内十余次。污水经水务公司污水处理站后流入河道,污染环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之后,污水处理站多次出现水质异常的情况,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杨某、王某作为北京某环保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和吸污车驾驶员,吕某作为小区物业公司经理,明知餐厨垃圾污水的处理方式,却连续十余次将餐厨污水排放至小区污水井内,污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流入河道,导致污水处理站设备异常、损坏,并污染了社会环境。杨某等人实施了违法向河流排放大量有害物质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构成污染环境罪。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某环保公司,被告人杨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某作为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伙同被告人吕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同时,公益诉讼起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所提的合理损失,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判处由北京某环保公司、杨某、吕某、王某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记者黄洁 通讯员曾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