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沈静芳 通讯员王月)“当初就想着赚点钱,哪想到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早知道就不做了。”近日,忙着联系媒体公开道歉的杨某向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表示。
2021年3月至7月期间,库伦旗某移动营业厅负责人于某伙同店员杨某,利用为客户办理业务的便利,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手机号码发送到多个“拉新”微信群,收到注册验证码后再发回微信群,由群内人员完成App账号注册。每注册成功一个账号,于某便能获得1元至8.5元不等的佣金,杨某可以从于某处获得0.2元至1元不等的提成。其间,于某非法获利3.7万余元,杨某非法获利3000余元。
2021年7月,公安机关在开展“断卡”行动中发现该线索,后由库伦旗公安局立案侦查。经库伦旗检察院提起公诉,2022年8月25日,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
由于杨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2022年8月1日,库伦旗检察院对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但该案并没有就此结束,对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针对个人信息遭受侵害的公益诉讼线索,库伦旗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及时将该线索移送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后该线索被报送至通辽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
通辽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经初步调查后认为,虽然本案已经经过刑事处理,但是不特定多数个人信息遭受侵害的情况尚未得到整改,具有立案的必要性。2022年9月,通辽市检察院对该线索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随后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今年2月,该案在通辽市中级法院审理。庭审期间,杨某积极缴纳损害赔偿金。6月27日,法院调解结案,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人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损害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