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微信 注册登录
010-65363526rmzk001@163.com
首页 > 栏目 > 法治 > 正文

为涉企社区矫正对象“松绑”,检察监督护航民营经济发展

2023-07-25 18:02:56   

近年来,湖北省恩施市检察院立足检察监督职能,以监督促落实,为涉企社区矫正对象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实现教育矫正、检察监督、生产经营共同发展。

实地走访调研,促进政企良性沟通

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要求落实到检察履职中,积极探索从“机械式”管理转变为“全方位、多角度”管理新模式,常态化开展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实地走访,找准、破解监管执法中制约企业发展的障碍,为涉企民营企业社矫对象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赢共赢。

检察官在调查研究中了解到,社矫对象童某所营驾校管理规范、运转有序,但也存在隐忧。

“我们和交通管理部门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些分歧,这对我们驾校业务也造成一定影响。”社矫对象童某反映。

检察官在向司法所深入了解相关情况后,多次与童某、交通管理部门沟通,及时解决了双方的意见分歧,积极回应了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

“检察院的同志主动上门了解我的困难,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我们的业务量也在快速增长,真的很感激!”童某在通话中欣喜地告诉检察官。

做实为民检察,助力财产成功解封

“该退的已经退了,我也诚心悔过,现在想改过自新做正事,但是法院还没解封我的财产。”2023年5月,社区矫正对象樊某到检察机关申诉,称银行卡和财物未被解封,影响正常经营。 

接到案件线索后,检察官翻阅卷宗,积极与法院沟通,经调查发现,樊某被处10万元罚金,被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1万元,现已全部缴纳。法院一直冻结其银行卡和财物,对其生产经营带来不便。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财产刑案件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特向你单位提出纠正。”恩施市检察院认为冻结樊某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向法院发出《财产刑监督意见书》,法院接受了该意见。

“感谢检察官帮我解决问题,现在银行卡解封了,我的小卖部也正常运行了。”在感谢信中,樊某对恩施市检察院的刑事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竖起了大拇指。

本案中,该院依法保障涉企矫正对象生活生计,让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更加规范、更有温度。

凝聚司法合力,破解“请假难”问题

为助力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出得去、管得住、矫得好”,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良性互动,对包括审批、管理、保障等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利用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作,研究相关法律政策问题,协调解决重大事项,推进社区矫正执法标准统一,促进民营经济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

“眼看着外地的招标一单接一单,多亏你们帮我解决了请假的大问题,让我的企业活过来了!”恩施市检察院检察官在对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回访时,岳某激动地拿出一叠订货单说。

2022年7月,在开展涉营商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检察专项活动中,该院检察官了解到,岳某的水泥厂每年需消耗煤炭15万吨,因煤炭价格对水泥成本影响较大,岳某每年需多次往返煤炭产出地陕西、山西考察,且每次停留时间较长,岳某提出外出请假申请。

经过多方调查,认定岳某申请事由属实,考虑到岳某社矫期间服从监管,表现良好,社会危险性较小,该院就此情况向社矫机构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岳某变更监管手段,在履行请长假手续的前提下,允许其跨地域外出经营,社矫机构采纳了检察建议。

“这一年多来,我们逐渐摆脱困境步入正轨,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要多了解涉企社矫对象企业经营状况、营商环境存在的实际困难和司法需求,把检察服务做到他们的心坎上、心窝里。”恩施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国表示,下一步,恩施市检察院将继续创新检察监督机制,加强与社区矫正管理机关等部门的密切协作,合力强化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工作,以能动履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恩施市检察院)

(责编:李茜)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湖北通报4起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典型案例
下一篇:最后一页

人民周刊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人民周刊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作品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及/或标有“人民周刊网(www.peopleweekly.cn)”“人民周刊”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图片中明确注明“人民周刊网记者XXX摄”或“人民周刊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人民周刊网或人民周刊)”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电话:010-65363526 邮箱:rmzk00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