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被告人瞿某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瞿某某是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供热部经理。2022年8月22日上午,瞿某某听自家物业工人说,有一家天然气公司工人在供热管道上面安装燃气管道。瞿某某来到燃气管道安装现场后,与在现场安装燃气管道的施工队人员发生争吵。瞿某某认为对方先行施工会导致自己的工程队将来施工不便,便阻止其继续施工。瞿某某多次劝阻施工人员不成,便使用手锯对刚安装好的燃气管道进行切割。被拦下后,瞿某某不顾施工人员阻拦,又使用镐头将另一个已经通气的燃气管道刨漏两处,导致燃气管道内的天然气喷泄。瞿某某见状逃离现场。后经及时抢修,此次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案发后,瞿某某归案,并赔偿天然气公司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28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瞿某某故意破坏输送天然气的管道,危害公共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告人瞿某某在公安机关抓获时确已准备投案,并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已经生效。(董祉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