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微信 注册登录
010-65363526rmzk001@163.com
首页 > 栏目 > 法治 > 正文

以高额利润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五千多万

重庆一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罚

2023-06-15 10:17:44    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记者  刘  洋  通讯员  邓  磊)为保障公司经营运转,不惜以高利回报为诱饵大肆吸收公众存款5000多万元。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2011年4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苏某在担任重庆某公司实际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期间,以公司急需资金包装上市、生产经营缺少流动资金为由,以月息2至6分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向借款人口头宣传和鼓动借款人、公司员工对外宣传等公开宣传方式,以本人及公司名义先后向姚某、罗某、杨某等21人借款5300万余元,所吸收资金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等用途。其中,苏某以设备抵账、还本金及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借款2100万余元,尚有3200万余元未能归还。2020年3月6日,该公司被宣告破产,随即被注销。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重庆某公司名义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出具的借条加盖公司公章,所吸收资金部分亦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应认定为单位犯罪。鉴于该公司已被注销,故只追究苏某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法院根据苏某的具体量刑情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

普通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身并不涉及犯罪,但若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则可能构成犯罪: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企业家们在经营行为中,应当判别风险,理性投资,筹措资金应当通过合法渠道,切莫因一时心急或被暂时的利益诱惑所蒙蔽。非法集资必将遭受法律的制裁。

(责编:张若涵)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紧贴群众需求 优化公证服务
下一篇:最后一页

人民周刊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人民周刊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作品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及/或标有“人民周刊网(www.peopleweekly.cn)”“人民周刊”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图片中明确注明“人民周刊网记者XXX摄”或“人民周刊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人民周刊网或人民周刊)”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电话:010-65363526 邮箱:rmzk00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