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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机广告无法关闭侵害消费者选择权

2023-06-01 09:29:20    人民日报

【案情】某电子科技公司销售的智能电视在开机时会自动播放15秒左右的开机广告,且未在销售时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提示或告知,相关广告也不能关闭。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江苏省消保委)在接到投诉后,集中约谈了包括该公司在内的多家智能电视机经营者,集中告知开机广告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并发送了整改通知。多数厂商通过技术手段解决了问题,但该公司并未积极整改。江苏省消保委遂提起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后判决,某电子科技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为其销售的带有开机广告的智能电视机,在开机广告播放的同时,提供一键关闭功能。

【说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法院认为,法律并不禁止广告经营者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消费者推送广告或者其他商业信息,但应保证消费者的拒绝权(选择权)。消费者是否接收商业信息的选择权是基于自身意愿产生的无需说明理由的权利,通过显著方式设置一键关闭窗口是保证该权利实现的法定形式,也是经营者应承担的无条件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应当是即时和彻底的,关闭窗口只有与互联网广告同时出现且能彻底关闭广告才能充分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实现法律规定的“确保一键关闭”“不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的规范目的。

某电子科技公司销售的智能电视为消费者提供了设置开机照片、视频的功能,但该功能只赋予了消费者选择看开机照片、视频或开机广告的权利,并未赋予消费者拒绝观看开机广告或其他开机照片、视频的权利,不当限缩了消费者选择权的范围。因此该功能不能免除或替代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江苏省消保委提交的《测试报告》和《专家意见》证明,播放开机广告延长了开机时间,增加了消费者的等待时间,且在播放开机广告的同时设置一键关闭功能在技术上并无障碍。某电子科技公司生产和销售的品牌智能电视加载的开机广告,在直到播放最后5秒时才弹出一键关闭窗口,消费者才能选择关闭开机广告,明显降低了消费者观看电视的体验,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法院表示,市场允许的竞争应当是正当和公平的竞争,任何商业营利模式的创新都不能以违反法律规定、扭曲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代价。市场普遍存在违法现象更不能作为豁免特定经营者法律责任的理由。 

(本报记者  张天培整理)

 

《 人民日报 》( 2023年06月01日   第 19 版)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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