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微信 注册登录
010-65363526rmzk001@163.com
首页 > 栏目 > 法治 > 正文

为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近2500万元

济南一被告人帮助他人网络犯罪被判刑罚

2023-04-18 10:01:57    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涉案资金流水近2500万元。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浩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违法所得8万元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浩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本人名下的银行卡及U盾、手机卡出售给他人进行资金支付结算;同时郑某浩帮助买家寻找卡主,由郑某浩预先支付卡主的食宿费和路费,以牟取好处费。郑某浩本人及介绍多人有偿提供给他人进行资金支付结算的银行账户,共计转入资金流水近2500万元,已查实涉及电信诈骗金额共计500万余元,郑某浩非法获利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郑某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郑某浩具有上述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日前,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王继学)

(责编:张若涵)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通城公安隽水派出所快侦快破2起民生“小案”
下一篇:合阳公安召开春季破案攻坚百日会战涉案财物返还会

人民周刊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人民周刊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作品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及/或标有“人民周刊网(www.peopleweekly.cn)”“人民周刊”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图片中明确注明“人民周刊网记者XXX摄”或“人民周刊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人民周刊网或人民周刊)”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电话:010-65363526 邮箱:rmzk00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