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树合 通讯员刘靖川)犯罪分子利用金属探测仪、夜视仪、探针等先进工具,精准定位墓穴,对古墓葬进行大肆盗掘。近日,经山东省沂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被告人朱某、焦某、杨某、于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不等的刑罚,各并处罚金。
自2020年6月至2022年2月,朱某、周某等人在山东沂源、平邑、临淄,河南沁阳等地实施盗墓活动,犯罪手段隐蔽。该盗墓团伙实行从盗掘到分赃“一条龙”作业。从出资的“金主”、探墓定穴的“侦查工”、挖掘盗洞的“操作工”、事后销赃的“倒卖工”到负责开车、望风的司机,所有参与人员都有明确的分工。
不同于传统盗墓手段,朱某等人使用了大量的新型盗墓工具作案,包括金属探测仪、夜视仪、探针等,便于精准定位墓穴,其中在临淄的一处盗洞长达100余米。为快速盗掘古墓葬,杨某还将十几公斤炸药运至挖掘地点,但因挖掘地点在地下车库,难以实施爆破,才没有使用炸药。该团伙盗掘的多为西周到汉代的古墓,其中还包括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古墓葬,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文物保护工作,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在侦查阶段,沂源县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并建议公安机关根据朱某等人的作案地点、分工对本案进行分案处理,将该案分解成4个分案,由4名检察官分别承办。该院还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固定证据,建议公安机关邀请专业的文物保护人员对古墓葬的建造时期、考古价值、破坏程度等进行初步鉴定,补充完善了相关证据。
针对该盗墓团伙成员多、案情复杂的特点,沂源县检察院抽调骨干力量,组建检察官办案团队。其间,部分犯罪嫌疑人辩称自己不知道参加的是盗墓活动,没有主观故意。办案团队对此进行重点审查,并结合证人证言、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外围证据,证实了各犯罪嫌疑人盗墓的主观故意。同时,对周某、朱某等人非法运输、储存的爆炸物来源与去向进行审查,确定了炸药是否在盗墓活动中使用和最终去向。
2022年6月,沂源县检察院以朱某、周某等人涉嫌盗掘古墓葬罪,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提起公诉。近日,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