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爱国,是人世间最深层、最持久的情感,是一个人立德之源、立功之本。”在我国,开展与接受爱国主义教育不仅是权利,而且是义务。在新时代新征程上,以法治手段保证爱国主义教育的常态化,有利于提升爱国主义教育的质量与实效。我国关于爱国主义教育的第一部专门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以下简称“爱国主义教育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一个重大成果,为爱国主义精神融入国家血脉和民族灵魂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建立在正确理解的利益基础之上,这个利益并非单纯指物质利益,也包括荣誉感、获得感、社会成就感等方面。爱国主义是具体的、现实的,爱国主义教育也需要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健全惩罚制度和激励机制,并且强化制度的可行性和执行力。我国现有法律中不乏关于爱国主义教育的规范。一是根本法中的规定。宪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这是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根本依据。二是教育相关立法。如教育法、国防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都明确规定要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三是专门推行爱国主义教育的政策与党内规范性文件,如《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教育系统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实施意见》《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等。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中,关于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多为原则性规定,概括性较强,整体法治化程度还不高,而且呈现出一定的碎片化特征。通过明确和集中规定与统一爱国教育的主要概念、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能推进爱国教育制度的整合,提升爱国教育制度规范性、体系性和稳定性。
爱国主义教育法遵循爱国主义教育的特点和规律,聚焦推动爱国主义教育广泛、深入、持久、有效开展,将散见于各法律中的爱国主义相关内容进行融合凝练,既确定了爱国主义教育的目标、原则、总体要求,又明确了具体职责、教育内容和实施举措,还提出了支持保障措施,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和提高爱国主义教育质量的有效途径。
首先,该法有利于为爱国主义教育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这充分体现在爱国主义教育法的总则部分。其第一条就开宗明义指出了立法的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凝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磅礴力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同时,强调爱国主义教育是面向全体人民的教育,根据不同社会群体的特点,分别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特别是突出青少年和学校的爱国主义教育。其次,该法着力完善爱国主义教育的领导体制和社会分众教育机制,全面细致地制定教育原则和教育内容,注重用活、用好各类教育资源和教育载体,并以法律形式厘定各类单位组织的教育责任,有助于以系统化、规范化、统筹化的工作格局全力推进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取得实际进展。最后,该法健全了相关惩罚措施和激励机制。尤其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和人工智能的不断普及,网络成为意识形态斗争的最前沿,部分虚假、消极、错误言论贬低中华文化、歪曲历史,影响爱国主义教育成效。爱国主义教育法的实施有利于规范相关主体行为,压实互联网平台责任,惩治不法行为。此外,该法对有损中华民族精神和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行为进行了明确列举,使得对相关行为的处理有法可依。
落实好爱国主义教育法,需要把握好“法”与“情”的关系,凝聚全社会爱国主义教育的合力。
一是加强研究阐释,做好有针对性的宣传工作。全民普法是贯彻实施爱国主义教育法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在这方面,应从法律实施的各个环节着力,多样化深入研究阐释爱国主义精神的历史传统、时代内涵和重要意义,把爱国主义教育法的基本结构、基本原则、总体要求面向社会大众讲清楚、讲透彻,积极发挥爱国主义教育法的规范引导作用,在社会大众中形成浓厚的、有利于其贯彻落实的舆论氛围。
二是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主渠道作用。青少年既是爱国主义教育法的重要适用对象,也是爱国主义教育法的重要践行主体。爱国主义教育法的规定也突出了学校和家庭对青少年和儿童的教育。加强该领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既要强调思想引领、文化涵育、教育引导,又要强调实践养成、融入日常、注重实效,特别是加强青少年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将爱国主义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将爱国主义教育贯穿学校教育全过程,办好、讲好思想政治理论课,将爱国主义教育内容适时适当地融入各类学科和教材中,从源头上培养广大学生爱国主义情怀。
三是各职能主体积极履责、形成联动。爱国主义教育法规定了爱国主义教育的领导体制和机制,明确爱国主义教育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健全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各方参与、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与此同时,该法还针对中央和省级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分别规定了实施措施,同时规定了功勋荣誉表彰制度,重要纪念日、节日、民俗文化活动、纪念庆祝活动依法举行庄严隆重的升挂国旗、奏唱国歌仪式,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加强网络爱国主义教育内容建设等机制,确保爱国主义教育成为各职能主体的自觉行动。一方面,要依据法律规定形成责任清单,厘清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权责归属,将各方责任压紧压实。另一方面,要依据法律规定有序组织爱国主义教育的各方力量,一体化推进爱国主义教育的资源调度、基地规划、宣传报道和工作监督,形成各责任主体之间的有效联动。
(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宋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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