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专家认为,此举有利于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
《办法》明确,按照交易金额的不同,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其中,金融控股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金融控股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达到金融控股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法人口径净资产1%以上或超过10亿元,或一个会计年度内对单个关联方交易金额累计达到金融控股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法人口径净资产5%以上或超过50亿元的交易。
此外,一个会计年度内金融控股公司与单个关联方的累计交易金额达到上述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每累计达到金融控股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法人口径净资产1%以上,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一般关联交易则是指除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办法》还规定了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不得进行的八类关联交易,包括通过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虚构交易、转移收入与风险或进行监管套利,或者通过第三方间接进行内部交易,损害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稳健性;通过金融控股集团对外关联交易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损害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稳健性等。
“金融控股公司参控股机构数量多、业务和组织架构复杂、金融活动体量大、关联性高,规范关联交易管理是加强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总体部署的重要一环。”中国人民银行表示,《办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承担对金融控股集团关联交易管理的主体责任,规范集团内部交易运作,在做好自身管理的基础上,指导和督促附属机构做好关联交易管理,并统一管理集团对外关联交易及其风险敞口。发布实施《办法》,有助于推动金融控股集团提升关联交易管理水平,防范利益输送、风险传染和监管套利,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结合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特点,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界定金融控股公司关联方以及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类型,明确禁止性行为,要求其设置关联交易限额;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完善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报告和披露制度,建立专项审计和内部问责机制。同时,明确人民银行相关监管措施安排。
在专家看来,《办法》强调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穿透识别、合理公允、公开透明和治理独立等原则,这与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健全完善监管、报告和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的全球趋势、国际惯例、他国实践相一致,也与我国加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和规范金融综合经营、促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有效隔离产业资本和金融风险、守牢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的政策导向相一致。
仲量联行大中华区首席经济学家兼研究部总监庞溟表示,在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金融控股公司需准确、全面、及时、完整、细致、深入地识别、审查、评估、认定、管理和规范开展联系不同交易主体、覆盖相当交易范围、涉及多种交易类型的关联交易,这对金融控股公司自身的管理能力,尤其是涉及关联交易的管理体系、治理架构、政策制度、协议安排、内控机制、管理流程、职责划分、模型工具、信息系统、数据基础和数据安全等都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应予以充分重视、投入必要资源并做好必要的能力提升、合理的过渡安排。
“可以预见,为了与《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相配套,监管部门还将逐步出台针对金融控股集团的并表管理、风险隔离、资本管理、授信协调、内控合规等各方面工作的相关管理办法与配套细则,有关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需密切留意政策动向与监管进展。”庞溟说。
中国人民银行表示,下一步,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监管协作,指导督促金融控股公司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要求,强化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监管,促进金融控股集团健康有序发展,维护金融体系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