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6月6日电 (薄晨棣、李楠楠)噪声一直是困扰居民的难题。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噪声侵权案件审理,注重以法治力量守护公众“安静权”。日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发出全国首份“噪音扰民”诉前禁止令,有力保障了疫情防控期间人民群众的居家学习生活安宁。对于噪声污染带来的矛盾纠纷,法院有哪些举措?如何用禁止令制止噪声扰民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相关负责人今日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古怪噪声扰民 法院发出诉前禁止令
2018年12月起,住在广州市海珠区某小区302房的王先生一家就不断在房间内听到古怪的吼叫,并在每天上午、下午到夜间不间断重复播放。王先生的女儿居家线上学习,奇怪的叫声严重影响家人的正常生活。经王先生了解,原来是102房的李先生制造的噪音。经沟通未果,无奈之下,王先生于2022年4月13日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交诉前《禁止令申请书》,请求法院禁止被申请人李先生采取制造“荒山野鬼”声音等方式制造噪声。
经广州市海珠区生态环境局监测,该声音在302房内为36分贝,可以清晰听到,但并未达到噪声限值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的标准,相关执法部门无法予以处罚。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依法作出诉前禁止令,禁止被申请人通过播放“荒山野鬼”录音等方式制造噪声扰民。
禁止令保全措施是为及时制止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避免对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的临时性救济措施。记者了解到,2022年1月1日,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正式施行,依据该司法解释,在噪声污染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在诉讼前或诉讼中的申请,出具禁止令,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噪声污染。
“李先生发出噪声的行为属于‘正在实施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虽然发生在邻里之间,但因其尚未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依据民法典和当时的噪声污染防治法均无法保障李先生的合法权益。而王先生受到噪声侵害行为属于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所规定‘如不及时制止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情形’,故人民法院依法及时作出禁止令,制止了李先生噪声侵害行为,有效维护了王先生的合法权益。”该负责人表示。
禁止令运用需谨慎 应关注双方利益平等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为解决噪声扰民、防治噪声污染提供了法治遵循。该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即群众在受到噪声污染时,可以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负有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胡静看来,诉前禁止令的发出为噪声污染纠纷展示了一种新的解决途径,其适用不以行为人行为违法为前提,程序较为简单,对于噪声污染受害者比较便利,对司法资源的耗费较少。但胡静认为,环境禁止令需要谨慎运用,其作为一种保全措施具有临时性,在缺乏完备程序的情况下,对于行为人影响较大,存在侵犯行为人合法权益的风险。
如何确保禁止令审慎不滥用?最高法环资庭相关负责人介绍,人民法院在审查禁止令申请时,需高度关注双方利益平等保护。具体判断时要考量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被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而仍在实施,不作出禁止令对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是否会超过作出禁止令对被申请人造成的影响,作出禁止令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在对上述因素予以充分考量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断。
“如果禁止令保全措施已经起到效果或者申请人为了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了诉讼,禁止令保全措施就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和功能。”该负责人提醒,禁止令分为诉前禁止令和诉中禁止令。对于诉前禁止令来说,申请人超过30日不起诉则自动失效,申请人可以继续申请诉前禁止令,人民法院也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判断标准进行判断,决定是否做出禁止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