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深夜,针对近日登上热搜的“群众举报企业排放刺鼻性气体,多名学生流鼻血”事件,河南省夏邑县政府发布通报作出回应。通报称,接群众举报后,环保部门第一时间到现场进行专业检测。经检测,企业现场内外排放数据均不超标,但确有刺鼻性气味。5月18日,夏邑县环保执法部门依法要求四家涉事企业停产整顿。(据5月26日光明网报道)
第一时间介入调查,一周内作出情况通报,并要求涉事企业“停产整顿”,当地政府在接受群众监督方面反应及时迅速,在“叫停”可能存在的侵害上展现出了担当和善意。接下来,如何在后续调查中积极履职,主动担当,而不是止步于“一停了之”,对于有关行政部门而言,仍将面临新的考验。
据报道,目前,暂无其他证据表明通报中提及的“刺鼻性气味”造成了其他肉眼可见的损害,参加体检的多数学生身体指标也并无异常。然而,也有多名学生出现了“流鼻血”现象。那么,涉事企业排污未超标,能否成为其对流鼻血学生的免责事由?根据民法典第1229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此条规定,污染环境致人伤害侵权责任的承担,并不以行为人超标排污为要件。也就是说,只要学生的“流鼻血”现象是由于涉事企业排污所致,涉事企业仍须承担侵权责任。
基于此,涉事企业排放的刺鼻性气体与多名学生“流鼻血”现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就成为后续调查中亟待厘清的核心问题之一。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的“出炉”,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破坏生态的侵权成本,举证责任承担也更趋于严格。因污染环境造成的侵权纠纷采取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也就是说,出现“流鼻血”现象的学生一方只要证明自身存在损害事实、企业存在排污行为,以及两者之间存在一定关联性,法律就推定二者之间因果关系成立。涉事企业要想免责,就需要承担因果关系不成立的全部证明责任。民法典如此规定,是因为此类纠纷往往存在技术性强、信息不对等特征,为的是更好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相应地,在有关部门开展的后续调查程序中,涉事企业很可能也需承担更多的责任。
当然,在有关情况查明前,环保执法部门作出的“依法要求四家涉事企业停产整顿”决定,符合民法典的“绿色原则”。但需要明确的是,“停产整顿”不应成为行政机关怠于履职的“延时器”,更不应成为搪塞舆论关注的“挡箭牌”。倘若最后查明,涉事企业并未有违法违规之举,学生出现“流鼻血”现象与企业生产也不存在因果关系,有关部门也要及时依法履职,恢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