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行政检察以‘我管’促‘都管’”为主题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五批),山东省临沂市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婚姻登记纠纷案入选其中。临沂市某县检察院通过依法能动履职,让被冒用身份信息的杨某与他人解除了婚姻登记关系,得以正常生活。
莫名其妙“被结婚”,维权陷入死胡同
“我只和我的丈夫结过一次婚,怎么还涉嫌重婚罪?”2020年4月,在江苏省南京市做生意的杨某打算购买房产,遂与丈夫到南京市浦口区民政局办理婚姻证明。浦口区民政局工作人员经查询发现,杨某还和其他人存在婚姻登记记录,涉嫌重婚罪,遂报警。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进行了传唤,要求其限期作出解释。
杨某是临沂市某县人,于2003年11月5日与丈夫梁某在该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2004年,夫妻二人搬往南京生活,并将户口迁走。
民政部门系统显示,杨某的另一次婚姻登记发生在1999年7月15日,对象为一孙姓男子,登记地点也是临沂市某县民政局。
“我根本不认识他,时间也对不上。”莫名其妙“被结婚”,成了别人的妻子,杨某感觉很委屈。“肯定是身份信息被人冒用了。”带着这样的想法,杨某和丈夫回到老家临沂市某县,开始了自己的维权之路。
杨某首先来到该县民政局反映情况,请求撤销被假冒的婚姻登记,该县民政局以无法律依据为由不予办理。2020年5月,杨某将该县民政局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民政局颁发的其与孙姓男子的结婚证无效。法院认为,案件超过诉讼时效,裁定驳回起诉。
折腾了好几个月,杨某的维权之路陷入了死胡同。“如果事情解决不了,不仅影响名誉,买房、办理银行业务也都成了大问题。”2020年7月,杨某怀着忐忑的心情走进了当地检察机关。
打破“程序空转”困境,实质性化解纠纷
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规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当事人未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检察院不予受理。
“如果告知申请人需到法院申请再审后才可以申请检察监督,既耽误时间又不一定能解决问题。”该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员额检察官张爱英告诉记者。针对杨某的诉求,该院没有一推了之,而是上报至临沂市检察院。
“检察机关有依职权监督的职责,特别是对老百姓的急难愁盼,要有能动履职意识。”临沂市检察院给出了这样的答复。
于是,张爱英和同事们迅速开展调查核实。他们前往杨某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调取了杨某两次婚姻登记对象的身份信息,对相关当事人、证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多次到该县民政局了解情况,最终查清了真相。
原来,1999年,孙某与无户籍的郭某同居后,为了解决郭某的户口问题及登记结婚,孙某找人帮忙,让郭某冒用杨某的姓名及户籍信息,到该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手续。杨某与孙某居住在不同乡镇,两人素未谋面,杨某对此毫不知情。
检察官调查时还发现,当时帮助办理冒用身份信息一事的人已去世,而郭某于2001年与孙某分手后离开,去向不明。事情过去了太久,很难根据现有规定查明责任、启动婚姻登记撤销程序。
到底怎样才能撤销杨某和孙某的婚姻登记?对此,该县检察院依职权开展行政检察监督,针对该县民政局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审查把关不严、存在违法登记行为,发出检察建议。收到检察建议后,该县民政局对杨某与孙某的婚姻登记宣布无效,并在山东省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标注,这起争议终于得到了实质性解决。
开展类案监督,推动冒名及虚假婚姻登记问题有效治理
案件办结后,临沂市检察院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婚姻登记类行政检察监督专项活动,严厉惩治婚姻登记违法行为。
临沂市检察院的类案监督工作引起了山东省检察院的高度重视。“这类案件涉及户籍、身份、婚姻登记等多个环节,受害人举证存在难度,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光靠检察机关单打独斗是不行的,必须多方参与、形成合力。”山东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宋燕敏说。
2021年5月8日,在山东省检察院的积极推动下,该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四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妥善处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若干意见》,为在全省范围内推动多部门共同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规范指引。
据山东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效彤介绍,2020年11月至今,山东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督促行政机关撤销了一批冒名或虚假婚姻登记案件,有效维护了婚姻登记秩序,为相关群众解决了严重影响生活质量的“老大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