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孩子本是父母的责任,但这一职责在不少家庭里实际上由隔代的老人承担。
最近,山东济南一名老人起诉儿子索要两万多元“带孙费”获法院支持的案件冲上热搜。记者检索发现,全国已有多地出现类似老人追索“带孙费”的案件。
这些案件引人思考:“带孙费”究竟是什么性质的费用?老人是否有“带孙”的义务、是否有权利索要“带孙费”?老人索要“带孙费”的背后反映了什么问题?
闹上法庭
起诉儿子索要两万余元“带孙费”
最近,在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审结的一起“带孙费”案件中,老刘念及儿子刘某某和儿媳在外奔波,带两个孩子不容易,主动将大孙子带在身边抚养。刘某某还给老刘写了份协议,承诺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但此后这一协议成了“空头支票”。老刘碍于亲情,多次与儿子沟通此事,但儿子总以各种理由搪塞过去。老刘一怒之下,将儿子起诉到法院,要求儿子刘某某支付欠付的“带孙费”两万余元。
经调解,刘某某不同意支付,开庭时也拒不到庭。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为,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义务,刘某某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抚养孙子小刘并非老刘的法定义务。且刘某某在与老刘签订的协议中承诺每月支付小刘抚养费300元,但其却未依约履行,此举势必导致代其承担抚养义务的老刘付出增加。老刘不仅需要投入精力照顾小刘,还不得不投入更多的费用以保证小刘的正常生活,老刘作为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有权要求刘某某支付欠付的抚养费。最终,历城区法院依法判决刘某某支付老刘“带孙费”两万余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除了上述这宗判决外,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共有三宗分别来自江苏无锡、江西萍乡、陕西丹凤的老人追索“带孙费”的案件。此外根据公开报道,广东汕头、四川德阳、广西陆川等地也有类似案件。
“实际上,‘带孙费’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只是有些人的一些通俗叫法。”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游植龙律师表示,“所谓‘带孙费’,实质是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因各种原因无法履行监护照顾子女的职责时,对自己的父母代为照护未成年子女而支出费用的补偿或报酬。”
纠纷不断
有案件因“无因管理”产生亲子纠纷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所得的三宗案件中,一宗为无因管理纠纷,两宗为劳务合同纠纷。
根据法律规定,无因管理指的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的管理行为。无因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和受到的实际损失。
在无锡中院二审的无因管理纠纷案件中,蔡婆婆与张阿伯系夫妻关系,张某某系张阿伯与前妻所生儿子。张某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90年生育儿子张某,后于1999年离婚。2000年,张某某与缪某某再婚。蔡婆婆起诉说,自张某出生第二天起直至13岁,张某一直由蔡婆婆抚养教育。蔡婆婆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多年来一直要求张某某、缪某某向其支付张某的生活费、教育费、伙食费等费用,但张某某、缪某某均不予理会。为此,蔡婆婆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某、缪某某以2017年宜兴市职工平均工资73866元为基数,参照离婚案件抚养费的标准,向蔡婆婆支付共十年的抚养费。
法院最终认为,首先,蔡婆婆主张因其照顾抚养张某,故而其与张某某、缪某某形成无因管理的债权债务关系,该主张依据并不充分,在日常生活中不排除祖父母(继祖父母)基于血缘关系及亲情等因素而帮助照看孙子女(继孙子女)的情形。特别是张阿伯、蔡婆婆在近二十年前照顾张某,而蔡婆婆直至本案诉讼前从未主张过支付相关抚养费,直至张阿伯去世后,在双方就张阿伯的遗产(房产)发生纠纷的背景下,蔡婆婆才以无因管理之由提起本案诉讼,印证了在蔡婆婆、张阿伯照顾张某时,蔡婆婆与张某某、缪某某之间并无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的初衷。退一步讲,即便蔡婆婆主张的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成立,蔡婆婆在照顾张某这一事实发生近二十年后才提起诉讼,其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故法院不支持蔡婆婆的主张。
在陕西丹凤县法院审理的一宗案件中,因儿子儿媳外出打工,爷爷奶奶承担起了照管孩子的责任。老人声称,其与儿子儿媳“约定在代管期间每月支付2000元”,但从2016年起至2020年,老两口倾其所有、精心看护,儿子儿媳却毫不领情、违反约定,拒绝支付代管孙女的费用,将老人的付出看成理所当然,“让人寒心”。老两口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儿子儿媳“支付约定的工资96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两口与儿子儿媳之间并未有书面或口头的劳务合同,双方之间并未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老人所主张的“带孙费”实际是指老人代替其子女花费在孩子身上的费用,并不是老人所主张的劳务工资,现因儿媳已全部支付其应承担的孩子抚养费,因此法院对老两口的诉讼请求依法不支持。
老人对孙辈没有法定抚养义务
人民法院在多宗案件中明确:老人对孙辈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在汕头市濠江区,2007年9月1日出生的女孩小陈在父母离婚后,由妈妈姚某抚养。后姚某因病去世,小陈跟着外婆李姨一起生活,外婆照顾她的生活起居,由此产生的生活费、教育费大部分由小陈的父亲陈某支付,其中李姨也承担了一定费用。当小陈考上某民办初中后,李姨为她交纳了近万元的学杂费并要求陈某给付,但陈某拒绝承担。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李姨将陈某告上法院。
汕头市濠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043条第2款规定,该案属于婚姻家庭纠纷。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在被告陈某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原告对孩子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却代替被告长期抚养孩子,所以有权要求被告偿付其代为抚养孩子所支付的必要生活费用和教育费。法院酌定孩子每月生活费按800元由被告按月支付给原告,并对被告的行为予以严肃批评教育。
大量案例表明,老人帮忙照顾孙辈是基于家庭亲情和无私的爱。而一些老人索要“带孙费”更多的是为了一个理。
“我国固然是一个重视家庭伦理的国家,大多数老人也在默默为自己的子女付出,但这并不意味着付出就是一种必须,也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对老人的付出感到理所当然。”江西萍乡中院的经办法官在一起老人追索“带孙费”案件的判决书中写道,“或许‘劳务费’的提出是醉翁之意不在酒,老人的付出并不是理所当然的事,作为晚辈要感谢老人的帮助,尊重老人的感情,体谅老人的辛苦,缺乏这份爱与关心,老人带孩子便会变成一种单向付出,心理上的失衡最终可能外溢,寻求法律的救助。”
父母的抚养不可或缺
游植龙说,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照护孙子女、外孙子女时,往往需要一定的物质支出、支付一定的费用并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因而有权要求未履行监护职责的子女予以补偿。
他解释说,对于父母健在且有抚养能力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并无法定的抚养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履行抚养义务是有条件的,对此,民法典第1074条规定得很清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在子女抚养中,父母的亲自抚养照料对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在子女尚年幼时,更需要父母的亲自教育和言传身教,这样才更有利于亲情的培养和子女的健康成长。”游植龙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