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朱某、陈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缸窑村耕地保护巡回审判站公开审理,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朱某、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各并处罚金10万元;判令二人赔偿因污染环境行为所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费用等合计800余万元。
朱某在义乌干了10多年的废品收购生意。2020年下半年,朱某留意到同行收购完废旧塑料桶,用机器打成塑料颗粒后再次出售,十分赚钱,于是决定也这么干。当时朱某租住在义亭镇西山的果园里,帮助房东管理果树。有了现成的场地,朱某又在网上买了一台二手粉碎机,还找来小舅子陈某帮忙回收废旧塑料桶。从2020年9月到2021年3月,二人共收购废旧塑料桶30余吨。
当废旧塑料桶积攒到一定规模时,朱某会到劳务市场请一些临时工。工人将桶里能清理的涂料、胶水、化工材料等废渣铲出来装包,或直接倒进事先挖好的土坑里,再将处理好的塑料桶扔进粉碎机,最后将塑料颗粒简单筛洗一下就封包,而将上述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直接排到地上。果园里因此残渣随处可见,污水肆意横流,臭气熏天。
2021年4月,相关职能部门巡查时发现了朱某、陈某的违法行为。经检测,果园坑内积水重金属铜、镍、锌超标1.1倍至11.8倍不等,涉案固体废弃物均有毒性。为避免污染持续扩大,相关部门积极补救,为此支出应急处置费用590余万元,事务性费用60余万元,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费用150万元。
2021年12月,该案被移送义乌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认为,朱某、陈某已涉嫌污染环境罪,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于今年2月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对朱某、陈某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判令二人承担环境侵权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恢复等费用。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全部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