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肇事方当场履行赔偿款。但之后受害方又以显失公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协议。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该诉求。
2020年4月20日7时40分许,被告梁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与原告杜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杜某受伤、两轮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梁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杜某无责任。事后,杜某住院治疗61天,共花费医疗费35540.04元。
同年7月16日,原告丈夫蒋某与被告梁某在交警队事故科就原告的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协议书载明:梁某支付杜某赔偿款37000整,梁某不再承担杜某其余的事故损失;杜某剩余的事故损失由梁某的保险公司承担,梁某应当配合杜某去保险公司理赔;该协议书双方签字后生效。签订协议后,梁某当场支付了37000元的赔偿款。
2021年4月29日,经鉴定,杜某左肘关节强直于非功能位,该处构成七级伤残。杜某便诉至法院,以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且未作鉴定不知伤情程度为由,要求撤销签订的赔偿协议,并要求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外,其余损失由梁某全额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梁某驾驶车辆与原告杜某发生交通事故。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梁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被告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应由被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损失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256139.94元,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0000元。
对于原告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其与被告梁某签订的协议书,法院认为,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权利义务明显失衡。该案中,原告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出院后已知晓医疗花费与自身伤情的情况下,在交警队与被告梁某达成协议,后依约接收了被告梁某支付的赔偿款37000元,故该协议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书合法有效,现原告申请撤销协议,不符合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梁某赔偿原告剩余损失99422.44元,因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协议中明确约定被告梁某在支付原告杜某37000元后不再承担原告其余的事故损失,故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最终依法驳回原告杜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