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违法建筑已全部拆除,700余平方米的基本农田、林地也恢复原种植条件,退还到村社集体。”近日,四川省泸县检察院在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自规局”)开展案件联合回访时,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
2018年7月,村民刘某未经批准,擅自非法占用基本农田710.25平方米修建牛棚和临时砖瓦房。2019年7月,泸县自规局对刘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收到处罚决定后,刘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2020年1月13日,县自规局依法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又将该案交回申请执行人县自规局执行,但该案一直未能执行到位。
2021年4月,泸县自规局依据与泸县检察院及相关行政部门会签的《行政非诉执行工作协作配合办法(试行)》,将上述案件线索移送检察机关,泸县检察院依法启动监督程序。
“法院将行政处罚内容裁定由泸县自规局执行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泸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自规局作为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机构,存在自行执行法律依据不足、强制执行能力不够等现实困难,致使该案行政处罚“打白条”,一直无法执行到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2021年6月25日,泸县检察院向泸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及时纠正裁定,迅速采取措施将该案执行到位。
“面对行政机关因执行程序和强制措施上的实际困难导致无力执行的尴尬局面,检察机关需要提高能动履职水平,做实做细行政检察监督后半篇文章,提升工作质效。”泸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负责人卢棋介绍,“通过法院裁定能够确认行政执行主体并赋予行政行为强制力,由政府组织实施则能有力地调动各方力量。法院和政府间通过协作配合就能统筹推动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于是,泸县检察院与县政府办、县法院、县自规局多次交流探讨,最终就“裁执分离”背景下如何解决基层自然资源部门执行难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纪要明确对当事人不履行土地类行政处罚决定的,县自规局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法院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裁决,对强制拆除的行政处罚裁决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镇(街道)或县级部门具体实施;针对追收罚没款的,由县法院执行庭实施追收。
经过充分协商后,法院裁定将刘某案的行政处罚决定改由违法行为所在地政府组织实施,泸县自规局予以协助。该行政处罚于2021年7月底执行完毕。
“该案裁定在‘裁执分离’问题上作出的积极探索,使我们基层法院有了‘府院联动’机制做保障,既提高了强制执行案件的执行效率,又保证了执行主体的合法性。”泸县法院行政庭负责人黄泽仲说。
据悉,会议纪要签署以来,当地又有3件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实行“裁执分离”并全部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