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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卖使用中的电缆危害公共安全罪加一等

梁高峰    2022-05-10 10:37:18    检察日报

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日前,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5名被告人均获相应刑罚。

2020年11月至12月,蔡某甲多次伙同王某、蔡某乙从尧都区某厂房南侧围墙翻入厂区,进入地下电缆井,使用液压剪剪切电缆线后成段搬出,再由蔡某甲的妻子徐某拉走,出售给贾某甲、贾某乙,共得赃款1万余元。

尧都区检察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检察官充分行使自行补充侦查权,与公安机关、被盗工厂以及相关鉴定机构沟通协调,补充调取了相关证据,如被盗电缆线长55.46米,价值1.9万余元,电路短路导致工厂生产停电3小时25分钟,造成经济损失56.4万元等。

日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蔡某甲、王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并追缴其犯罪所得上缴国库。因徐某系从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贾某甲、贾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各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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