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微信 注册登录
010-65363526rmzk001@163.com

恋爱时发的“红包”分手后能要回吗?

金 歆    2022-04-28 10:31:31    人民日报

【案情】李某与崔某建立恋爱关系。二人恋爱期间,崔某以过节、生日、家庭消费等理由向李某索要“爱情红包”,李某以转账、汇款等方式向崔某转款。后李某与崔某分手,李某提出其给予崔某的钱款均系借款,要求崔某偿还。崔某拒绝,李某遂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与崔某恋爱期间,在短短的2个月内李某向崔某一方转账消费达到10万余元,结合双方的经济实力和消费水平,该金额已经远远超出恋爱期间必要费用,且上述款项并非全部系李某主动赠与,因此法院确认李某与崔某存在借贷关系。其中,对崔某以给朋友治病、给妹妹买钢琴、偿还朋友欠款等原因让李某转账给崔某及其父亲的部分予以认定为借款,金额合计4.5万元。而对于李某给崔某其他款项,包括因过生日而转账的1314元、520元,为发朋友圈“秀恩爱”转账的5200元,虽然没有转账附言,但基于社会常识,能够认定系李某为维持恋爱关系的一般赠与,对该部分费用主张不予支持。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崔某一方向李某支付4.5万元。

【说法】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通常情形下,赠与方一经交付财物,不能要求返还。

法官认为,恋爱期间一方给予对方金钱性质为借款还是赠与,要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形、附随言语和社会习惯予以认定:对于日常生活范围内的较小金额,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如购买衣服、箱包,请客吃饭等;或者特殊日期与特殊金额,如情人节、七夕节、生日、纪念日等给付的财物,及520、521、1314等有明显象征意义的金额。若给予财物时明显超出日常生活合理赠送礼物范围,或者赠送时有附言对钱款性质有约定,则不应认定为赠与,可能需偿还。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剪刀手”“搬运工”该住手了——短视频侵权现象透视
下一篇:多人受罚!这种“花”千万不能种

人民周刊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人民周刊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及/或标有“人民周刊网(www.peopleweekly.cn)”“人民周刊”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人民周刊网记者XXX摄”或“人民周刊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人民周刊网或人民周刊)”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电话:010-65363526 邮箱:rmzk001@163.com

热门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