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周某为莫某向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周某的保证责任被免除。3年后,周某发现自己被列入了不良征信记录,遂向银行提出书面异议,并申请消除不良征信记录。但银行在收到周某提出的异议后未上报信用更正信息,导致周某的不良征信记录一直未消除,并使周某在办理信用卡、贷款等金融活动中受限制。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银行协助撤销周某的不良担保征信记录。法院遂判决该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个人信用更正信息。
【说法】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的规定,信用评价关涉个人名誉,民事主体享有维护自己的信用评价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有权对不当信用评价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银行作为提供信用评价信息的专业机构,具有准确、完整、及时报送用户信用信息的权利和义务,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应当及时核查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本案中,该银行未及时核查周某已依法免除担保责任的情况,在收到周某的异议申请后,仍未上报信用更正信息,造成征信系统对周某个人诚信度作出不实记录和否定性评价,其行为构成对周某名誉权的侵害。
近年来,金融机构怠于核查、更正债务人征信记录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逐渐增多。本案依法适用民法典关于“信用评价”的相关规定,明确金融机构具有如实记录、准确反映、及时更新用户征信记录的义务,有力督促金融机构积极作为,加强日常征信管理,优化信用环境;同时引导公民增强个人信用意识,合法维护自身信用权益。
《 人民日报 》( 2022年04月21日 19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