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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儿童家暴,要做好“后半篇文章”

张灿灿    2022-04-18 11:03:23    检察日报

4月16日,一段男子殴打幼儿的视频在网上广泛传播。视频中,一女子正在为幼儿喂饭,幼儿看起来不过一两岁,男子却下手很重,不停对幼儿掌掴、卡脖。当晚,安徽省巢湖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该视频系巢湖市居民程某与唐某(夫妻关系)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程某情绪失控殴打其幼子,现已被依法传唤到案,调查取证工作正在开展中。目前该市妇联已主动积极介入,唐某与其子情况稳定。

数次对进食中的幼儿扇耳光、掐脖子,致其失声、抽搐,男子的暴力行为引发网友强烈谴责。刑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都对反家暴作出明确规定,特别强调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目前事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前因后果尚不得知,但“反家暴无禁区、零容忍、不问动机”这一原则已深入人心,无论什么原因,向无辜幼儿出拳,令人不齿、无可宽恕。

男子的家暴行为出手重,可能对幼儿造成不小的伤害,或涉嫌故意伤害、虐待等罪名。不过,仅从现有视频不足以作出判断,还需等待警方调查具体事实和证据。目前通报称该幼儿情况稳定,倘若男子不涉及刑事犯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最终可能只受到行政拘留数日等处罚。其回归家庭后是否还会继续伤害行为,于幼儿健康成长埋下隐患?这个假设令人忧虑,却也并非无稽之谈,此前也发生过家暴行为未被妥当处理最终引发悲剧后果的案例。婴幼儿相较于其他年龄段未成年人,更为依赖家人的照顾,被发现遭受家暴的概率更小,所遭受的伤害也更大、更隐蔽。因此,惩治儿童家暴,“鞭子”绝不能高高举起轻轻放下。

家暴事件后续如何处理,正是公众最为关注的问题。如何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做好惩治家暴后半篇文章,也是办理儿童家暴案件面临的共性难题。刑罚之外,还要有更多社会化保护举措,法律明确公权力应依法干预,给予未成年人基本保障。根据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针对监护人侵害行为,检察机关也可支持起诉、建议撤销监护人资格。

是否应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该剥夺男子的监护人资格,如何实现被家暴儿童保护工作的长期性、透明度等等,都是后续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家暴是社会公害”已是社会共识,“被看见”是一个层面的进步,而“解决好”则是更高层面的要求。公权力如何穿透家庭屏障依法及时、有效干预家暴事件,最大程度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全方位保护,这对相关部门治理能力提出了不小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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