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蔡俊杰 通讯员赵喜林 肖启)贩卖毒品是犯罪行为,但是如果卖的是假毒品,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呢?近日,经浙江省余姚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方军(化名)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判处被告人冯明(化名)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4万元。
“方军是我的小学同学,他一直都特别照顾我。有一天,他偷偷和我说有发财的路子——干他的老本行卖毒品,他说他有门路搞到好货,我只需要出钱等着分红发财就好。”冯明交代,自己刚开始很纠结,后来对方说所有的风险都由他担,利润一人一半。在对方的再三怂恿下,自己就把家里的3万块钱给了方军用于购买毒品。
除了出资购买毒品,冯明还在网上购买了电子秤和包装袋,用于称重及分装毒品。此外,在明知是贩卖毒品的情况下,他还开车送方军至交易地点进行毒品交易。
毒品来自哪里?据悉,方军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满释放后决定重操旧业。在获得冯明的出资后,方军通过服刑期间认识的狱友购得120g“冰毒”,并先后三次通过微信联系、线下交易等方式与多人进行毒品交易,收取毒资3000余元。
案发后,公安人员在冯明处搜得“冰毒”102.91克,后经鉴定,该“冰毒”虽与冰毒的外观相似,均为白色晶体,熔点和物理性质与冰毒也类似,但是并无刺激或兴奋作用,故并不属于毒品。
“方军和冯明将假毒品当作真毒品进行贩卖,属于认识错误,但并不影响其在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虽然未达到贩卖真毒品的危害后果,但客观上实施了贩卖行为,社会危害性仍然存在,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经过检察官释法说理,二人自愿认罪认罚。近日,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