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路捎邻居一段路、拉同事一起上下班,搭便车出行的情况每天都有。然而,在搭便车的过程中出了交通事故,造成了搭乘人损失,责任应当如何认定?好心的车主赔不赔呢?
案情回顾
李某驾驶货车前往集镇拉货,邻居王某提出搭乘李某车去集镇采买,碍于情面李某同意。快到集镇时,李某喊话王某下车,因王某没听到而未下车。继续前行中,在一交叉路口,李某车辆与陈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致王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
王某受伤,经鉴定其伤情为肢体九级伤残。各方因赔偿发生纠纷诉至旬阳法院。王某诉请陈某、保险公司、李某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8万元。
案件审理
经审理,核定王某各项损失14.5万,根据事故责任及事故车辆投保情况,在陈某及保险公司赔付后,对于原告剩余损失1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驾驶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王某时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伤,应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结合各方当事人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大小以及本案具体事实情况,确定王某自行承担该部分损失百分之五十。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及时履行了生效判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官提醒
好意同乘在生活中无处不在,作为一种善意施惠,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表现。《民法典》对好意同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平衡车辆驾驶人赔付责任、保护搭乘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日常生活中,无论是驾驶人还是同乘人都应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对搭乘人而言,要注意搭乘车辆状况,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对车辆驾驶人而言,在驾驶车辆时,要谨慎驾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如果因驾驶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搭乘人损害的,则不减轻其赔偿责任。(旬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