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微信 注册登录
010-65363526rmzk001@163.com

我加入MFC不是为了获利,也没有发展下线,只是想看清传销组织的运作方式,发现传销组织的危害

漏犯落网后却自诩“反传销斗士”

梁军 潘宇    2022-03-24 10:23:15    检察日报

一起看似普通的网络传销案暗藏玄机,犯罪分子为避免一锅端,用一分为三的办法逃避侦查,漏犯被追捕归案后却称自己是“反传销斗士”……近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追捕到案的熊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20万元。此前,落网的莫某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20万元。

发展大量下线却没有收款记录

某境外组织开设MFC网络平台,以投资理财为名,吸纳会员购买平台发行的虚拟币,并以会员可通过发展下线获得返利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2012年以来,MFC网络平台在我国境内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会员1000余万人,平台内资金流水高达1000余亿元,涉嫌传销活动。

2020年11月,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根据公安部下发的线索,对辖区内涉及参与MFC传销活动的成员进行抓捕,于同年11月24日将莫某抓获归案。该案侦查终结后被移送平桂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检察官根据鉴定意见认定,莫某于2014年8月20日注册成为MFC的会员,下线数量为5767个。但在公安机关调取回来的莫某及关联亲属的银行账户中,却无法找到其收取下线会员款项的证据。这让检察官不禁怀疑,莫某参与传销活动的账户是否由其实际控制?

检察官在莫某的讯问笔录中发现,他曾供述除了自己以外,熊某、李某与他共同参与传销活动。三人在事前共同商量加入MFC,为避免一锅端,由莫某负责通过微信等方式进行宣传发展下线,熊某负责提供银行账号收取转账款,李某负责监督,三人分工配合,并约定平分收益。

由此,检察官认定熊某和李某是莫某传销案的漏犯。

到案两名漏犯拒不认罪

检察官结合层级结构图等其他在案证据,于2020年12月24日向公安机关制发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建议追捕熊某、李某。

收到建议书后,公安机关通过严密布控、网上追逃等方式,分别于2021年2月4日、6月17日将李某及潜逃至外省的熊某抓获归案。同年9月18日,公安机关将二人移送平桂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我没有参加传销活动,在整个过程中仅是听从莫某指挥。”面对检察官的讯问,李某始终不承认自己与莫某、熊某共同参与MFC传销活动,并称自己仅是按照莫某的要求做,完全不认识熊某。

而熊某则称自己是“反传销斗士”:“我加入MFC不是为了获利,也没有发展下线,只是想看清传销组织的运作方式,发现传销组织的危害,了解后以身作则,规劝他人不要加入!”

一纸退伙协议成为关键证据

如何证明熊某、李某与莫某属于共同犯罪?通过与公安机关会商,检察官建议从莫某的供述、相关账户流水等证据入手,着重抓住运行模式,认定三人共同作案的客观证据及梳理三人的转账记录、通话记录等关键内容。

在检察官的建议下,公安机关加强了对三人合作的具体细节的讯问。莫某供述,三人开始合作后,曾相互怀疑利润分配不均,导致无法继续合作,在2017年2月初,莫某退出合作,由熊某、李某支付其80万元作为退伙补偿金,三人签具了书面的退出协议。但熊某、李某否认签署过该协议。

检察官通过对莫某补充讯问,确定协议存放地点后,向其家属释法说理,最终找到了其供述的退出协议。

经审查,该协议内容与莫某的供述基本一致,落款日期、三人签名笔迹也均一致,且三人的转账记录亦证明,协议签署同日,熊某、李某分别向莫某转账40万元。至此,熊某、李某二人的谎言被揭穿。

在查清三人属于共同犯罪后,承办检察官对公安机关调取的三人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的全部银行交易明细进行审查,通过仔细梳理,认定从2014年8月20日至案发,剔除三人之间的相互转账,熊某及实际控制银行账户收款9900余万元,李某及实际控制银行账户收款500余万元,二人累计收款1亿余元,而每笔交易数额与MFC平台不同等级入会费的整倍数基本一致,结合下线人员证言、对比层级结构图等,证实交易对家均为MFC传销活动人员。面对证据,熊某、李某终于承认犯罪事实,李某自愿退出部分非法所得。

2021年10月18日,平桂区检察院对追捕到案的熊某、李某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平桂区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法院完全采纳公诉意见,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非法获取房源信息 出售获利构成犯罪
下一篇:最后一页

人民周刊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人民周刊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及/或标有“人民周刊网(www.peopleweekly.cn)”“人民周刊”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人民周刊网记者XXX摄”或“人民周刊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人民周刊网或人民周刊)”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电话:010-65363526 邮箱:rmzk001@163.com

热点话题

热门视频

人民周刊微信公众号

平台第三方测评不可野蛮生长,行业乱象亟待治理

平台第三方测评不可野蛮生长,行业乱象亟待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