媳妇常年住在娘家不回,之前起诉离婚未获准许,陕西省旬阳市仙河镇小伙子李某最近着急直上火,来到蜀河法庭请求法院帮忙处理自己的家务事。
通过耐心询问,法庭干警了解到李某与同村姑娘龚某于2014年经媒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2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8年初在一次激烈的争吵后,女方回到娘家居住,男方赌气向法院起诉离婚,法官考虑双方有和好可能,故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四年多时间双方矛盾加深,男方李某见和好无望,再次来法庭起诉离婚。
法官和女方龚某联系得知其长期患病,与男方的家庭矛盾也使其身体每况愈下,因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很难独自生活,如草率离婚,担心未来无法生存。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办案法官决定不能简单的一判了之,为彻底解决双方后顾之忧,特别邀请镇村干部一起在村委会调解男女双方矛盾。
调解开始后,承办法官耐心的解释了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和离婚的法定条件,从情理出发又融入法理,镇村干部也宣讲国家对困难群众的帮扶政策,历经5个小时,双方心结终于打开,最终调解离婚,男方李某当场给付女方龚某5万元的生活帮助费。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不止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在法院判决不准许本案被告与原告离婚的情况下,被告与原告仍存在婚姻关系,被告常年患病,独立生活能力差,无经济能力,原告应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通过调解原告自愿承担原告婚姻期间的扶养费,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起到了很好的社会示范效果。(旬阳市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