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拐卖妇女案,被告人华某平1994年至1997年,伙同唐某、李某(二人均已被判处死刑并执行)等人多次拐卖妇女。被告人华某平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1998年7月24日被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批捕后一直外逃,2019年9月6日归案。后在华某平拐卖妇女罪一案刑事诉讼过程中,华某平的哥哥华某义、华某平的妻子陆某红联络被告人王某真、李某国、华某海、赵某成等人,请四人出面为华某平作证,证实案发时华某平未在安康,不具有作案时间,明知是做假证,四人均同意。
2020年5月,被告人华某义、王某真、李某国、华某海、赵某成五人分别出具一份虚假证明提交给法院,并在华某平拐卖妇女罪一案开庭时当庭作伪证,意图证明华某平在1994年案发期间一直在天津打工,不具备拐卖妇女犯罪的作案时间,导致司法机关后续开展大量侦查取证工作甄别五人证言真伪,造成司法资源大量浪费。同年12月,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华某平实施的全部拐卖妇女犯罪事实,依法判决华某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案中,被告人华某义、陆某红、王某真、李某国、华某海、赵某成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构成伪证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华某义、陆某红、王某真、李某国、华某海、赵某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对该六人以伪证罪,判处六个月到八个月不等的刑罚。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
本案中,各被告人企图包庇的是性质恶劣的拐卖妇女案件被告人,如果其目的得逞,会使真正的罪犯逃避法律的制裁,还会对司法公信、司法秩序、法律权威带来极大的损害。最终破坏社会的基本规则和信用体系。因此,每位公民都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切勿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帮助他人隐匿罪证。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意孤行地触犯法律底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安康中院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