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一直是审理重点,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起“幼不能所长和疾者所不能养”的社会问题。近日,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民庭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秉承调解先行理念,不但让双方当事人和平分手,也让孩子能“所长”和“所养”。
原告仁义与被告正义婚后生育一男孩,取名小明,因小明属早产儿,在不满3个月时,经确诊患有“213T综合症”,从此夫妻二人矛盾频发,最终被告离家出走。2021年,双方两次协议离婚均未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审理中,因被告外出,电话始终无法接通,办案法官辗转联系上被告后,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拒付小明抚养费,还要求原告支付10万元青春补偿费,但原告认为青春补偿费于法于情不符,并且支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双方争执不下,互不相让。
针对二人尖锐的矛盾,办案法官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和“面对面”“背对背”方式与当事人沟通,将“冷面法律”融入“仁、义”五常之中,讲清人伦关系与社会关系的人道原则,把“仁”作为双方争议的价值、德行予以评价,强调和而不同、社会和合,以达“礼之用,和为贵”,首问“义”的价值和品质的论理,去思考各自纷争,释明“大义”中诉争的正当、正义,该不该支付孩子抚养费,该不该索要“青春补偿费”,让当事人明白各自诉求须以“大义”为准。最终,在多方努力下,双方在对簿公堂之前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
“小案件”连着“大民生”,特别是离婚案件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释法说理中,让人民群众可接受,让司法有温度地妥善处理群众身边“小事情”,让调解先行,乃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新时代司法需求。(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