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有难来借钱,借还是不借?这时倘若自己没钱,但在金融机构有信誉可以贷款,朋友又愿意给你付不菲利息,你会伸出援助之手吗?
2014年5月10日,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蒿坪镇李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同镇居民邱某借款,由于李某承诺的利息不菲,虽然自己没钱,但邱某想到自己在当地银行有一定的信誉,索性就从紫阳县某镇农村商业银行贷款30000元。当日,邱某将30000元借给李某,双方约定月利息2分。
借款后,李某按借条约定向邱某支付了6000元利息,后再未还款付息,邱某在追偿无果的情况下,向紫阳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李某偿还银行30000元及后续银行所有费用,支付邱某已垫付银行还款32183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原告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邱某向李某出借的借款30000元,系原告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给被告,故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借款合同无效,李某应当向邱某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对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进行转贷的,无论是否以牟利为目的,都是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其本身也是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故对此类合同也应当认定无效。另外,对涉及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虽未达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即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王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