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说话算数的人,我们常说“吐口唾沫砸个坑”。可是,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的张某还真就吐了口唾沫,砸了个千元大“坑”。怎么回事呢?
2021年12月的一天,张某和老刘迎面相遇,擦肩而过的时候,张某往地上吐了口唾沫,老刘认为张某吐唾沫的行为是在针对自己,随即对张某进行辱骂,进而引发二人言语冲突。冲突过程中,老刘用右手打在张某左脸上,张某亦用手还击,二人发生互殴,导致双方身体不同程度受伤,后双方被路人拉开。事后,张某自行到医院治疗,张某面颊部及左侧颈部皮肤被抓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张某认为,自己在街道上不经意吐痰,成为了老刘借机发泄积怨的借口,被老刘当街扇耳光、殴打。这种行为伤害性不大,侮辱性极强,而自己为了避免伤害扩大,反击控制老刘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派出所对二人行为定义为互殴有失偏颇,越想越亏。于是一纸诉状将老刘告上法庭,要求老刘赔偿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977.69元。
法院在审理中了解到,张某和老刘本是同村村民,而且早年间还是邻居。但因相邻院墙界畔生隙,两家人互相不对付,见面也没有个好脸色,这次的口水事件成了双方怀私泄愤的导火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依旧互不相让。考虑到双方比邻而居,张某年近六旬、老刘年逾古稀,就案审案治标不治本,可能会引发更大的纠纷。法官先后多次前往双方家里调解,从法、理、情三方面进行细致入微的心理疏导,苦口婆心地给双方儿女做思想工作,所谓冤家宜解不宜结,最终双方态度有所缓和,达成调解意见,由老刘一次性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1000元,双方握手言和。至此,一场积怨已久的邻里矛盾得到化解。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原、被告系同村邻居,理应团结互助、和谐相处,即使以往有过嫌隙,也应积极消释弥合、重修于好。然而双方发生争执后,却互不相让,大打出手,有违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官提醒,发生纠纷矛盾时要冷静,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理性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村(居)委会、派出所、人民法院或者相关组织部门予以解决,切不可意气用事。(唐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