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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墩墩”成了顶流,法治保障不可缺位

陈小炜 李志民    2022-03-01 16:24:46    检察日报

目前市面上“冰墩墩”“一墩难求”,不法分子借此乘虚而入,实施诈骗等行为,也有一些厂家、商家或者个人受利益驱动,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生产、销售或者倒卖“冰墩墩”。因此,涉“冰墩墩”相关行为的合法、违法和犯罪之间的界限以及具体表现形式亟待理清,相关部门方能把脉开方、有的放矢,正确应对。

一是利用“冰墩墩”实施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比如有人在网上售卖“冰墩墩”,江苏等地数名买家打款后结果收到的均是眼镜布,并被出售方拉黑,买家“墩”财两空。该行为人因多次实施诈骗行为并且数额达6000余元,涉嫌诈骗罪,目前已被抓获归案,将面临刑事处罚。当然,如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也将会受到罚款或者拘留的治安处罚。进言之,如果实施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等生产、销售“冰墩墩”有关产品行为的,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二是侵犯“冰墩墩”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冰墩墩”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的奥林匹克标志,以“冰墩墩”形象设计的相关产品不仅是冬奥会知识产权的物质载体,还是国际奥组委的“奥林匹克相关资产”,同时受到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及刑法等法律和规定的保护。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都不能生产或者销售“冰墩墩”,否则将违反著作权法等规定。如果将“冰墩墩”作为商标印制于衣服等物品上,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产品来源,则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譬如浙江某企业生产和销售84个假“冰墩墩”被查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又如北京三人在指定销售网点等地高价倒卖“冰墩墩”,非法牟利,扰乱正常购买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行政处罚。再如某蛋糕店利用外卖平台销售以“冰墩墩”为形象制作的蛋糕,被有关部门查处。

三是合理使用“冰墩墩”的合法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等规定,非出于营利性商业目的,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构成侵权,无需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也无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是为合理使用。故有人另辟蹊径自己动手实现“冰墩墩自由”,制作了“冰墩墩”雪人、手绘漫画、橡皮泥、剪纸等手工作品,或者“冰墩墩”汤圆、糖人等食品,甚至使用毛线、橙子、木头等材料制作了“冰墩墩”,此类行为并无不妥,亦不违法。但是,在网络上制作和传播相关表情包,虽然没有收取费用,如果未经奥运组委会许可使用,仍属于侵权行为。

面对当前出现的与“冰墩墩”等冬奥会产品紧密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自觉主动贯彻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职能优势,积极开展工作,切实履行职责,为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人民利益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现检察担当和作为。

一是严厉惩治犯罪行为,从快打击涉及“冰墩墩”的网络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针对不法分子利用“冰墩墩”等冬奥会产品热度,通过谎称能够代为购买、有特殊渠道货源、在手转卖等方式实施的网络诈骗,以及未经官方授权,生产销售“冰墩墩”等冬奥会及周边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应充分利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等措施,快办快结,有力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制利用冬奥会产品实施犯罪的不正之风。

二是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依法规范涉及“冰墩墩”的市场行为。“冰墩墩”等产品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顶级流量,市场价值巨大。检察机关可以牵头联合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职能部门,深入本辖区内企业厂家、商场超市以及校园附近文化用品店,着重对服装鞋帽、食品饮料、纪念品、玩具以及文体用品等产品、商品进行检查,主要查看各市场主体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冰墩墩”或者以“冰墩墩”标志作为商品包装、装潢或者商标使用的行为,是否存在销售假冒伪劣“冰墩墩”标志商品的行为,督促行政机关对有关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三是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全面做好案例宣传和以案说法。充分利用传统媒体的权威优势和自媒体的流量优势,以及发放传单、制作展板等形式,引导消费者至官方经销商店或者官方购物平台购买“冰墩墩”,绝不点击来历不明的链接或者网页,绝不轻信提前支付“定金”“预付款”或者“手续费”等,防止木马程序侵入以及泄露隐私等个人信息,避免上当受骗。同时对有关厂家、企业、商场和个体生产经营户开展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法治意识和不从事任何侵犯“冰墩墩”知识产权等有关行为。对涉及“冰墩墩”的相关案例,采取案情报道、情景再现、短视频拍摄等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宣传,开展释法说理,培育保护知识产权、尊重劳动创造、违法犯罪必究的价值导向和社会氛围。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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