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销售假洋河酒被判刑的案件,到底怎么回事呢?
2014年,赵某在网上发现洋河蓝色经典系列白酒的信息,以超低于市场的价格购进400余箱,后加价卖给张某310箱,张某为紫阳洋河酒的二级代理,加价后分别出售200箱给紫阳的部分商户。赵某销售金额为146500元,张某销售金额为138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在网上购买洋河蓝色经典系列白酒的价格远低于市场进货价,对酒的质量产生怀疑,仍然大量购进,在主观上对其购进并销售白酒系伪劣白酒当属应当明知。张某为紫阳洋河酒二级代理,熟知洋河白酒的进货价,却从非正常渠道从赵某处大量购进低于市场进货价的洋河白酒,也属于故意销售伪劣产品。赵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非法所得销售收入1465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非法所得销售收入138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知假买假售假不可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仅违背了市场经济的规则,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更扰乱了市场秩序,损伤到了诚实经营的好风尚,助长了投机取巧之不良风气。同时,销售伪劣产品也将会受到法律制裁,得不偿失。(李瑞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