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离了婚的夫妻是两条徜徉江湖彼此相忘的鱼,那么夫妻曾经共同生育的子女或许是他们最后的牵挂与羁绊。都想要抚养孩子,那么当离婚时孩子约定由一方抚养后,另一方还能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吗?近日,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权变更案。
阿美与阿财于2012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女甜甜。起初也是令人羡慕的甜蜜三口之家生活,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的性格缺点在日复一日的琐碎中逐渐暴露,最终愈演愈烈,决定离婚。
离婚时,阿财整日闷闷不乐,阿美想着“虽然两人没能完成携手共度一生的约定,但至少曾经爱过,如果孩子陪着阿财能让他有些许安慰,也好”。于是,就放弃了女儿甜甜的抚养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双方离婚后,阿美每月给女儿甜甜寄生活费,并经常视频聊天。渐渐地,阿美发现女儿生活得并不好,阿财离婚后就搬去了西安生活并很快再婚,再婚不久又生育了一个儿子,对女儿甜甜的关注越来越少。甜甜在紫阳跟着爷爷奶奶生活,现在五年级,由于阿财做生意失败,压力大养育任务重,严重影响了甜甜的身心健康。为了甜甜的健康成长,阿美诉至紫阳法院,请求将甜甜的抚养权变更至自己名下。
法官受理此案后,发现甜甜确实过地不好,尤其是阿财再婚又育有一子后,对甜甜的关心越来越少,使得孩子长期缺少关爱,在与甜甜的谈话中,甜甜也明确表示了愿意随母亲阿美生活的愿望。另外,根据各方面提交的证据,可证明阿美稳定的收入以及居住条件,具有抚养能力。故对于阿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请,紫阳法院予以支持,判令女儿甜甜今后跟随母亲生活。
夫妻离婚后,受伤害最大的是孩子。成年人的选择,不应让孩子来买单。从法律层面讲,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双方依旧负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而孩子由谁抚养,其出发点应该从子女身心健康出发,全面考虑孩子的成长教育、生活环境、内心情感、父母经济状况等多种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对于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法院在审理时主要从两方面进行考虑:一是是否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有利;二是抚养人是否具备抚养能力和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董以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