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人民法院羌白法庭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汪某与王小某系自由恋爱,双方于2019年12月26日订婚,订婚当天汪某给付王小某4万元现金彩礼,订婚后汪某与王小某多次发生矛盾,双方家人协调无果,致使结婚事宜搁置。汪某遂萌生解除婚约的想法,其后多次要求王小某返还彩礼未果,双方由此对簿公堂。
王小某辩称导致双方结婚事宜搁置的责任不在自己,主要是汪某不求上进,另外汪、王二人已同居几年,期间王小某为汪某做过人流手术。凡此种种,无不反映出王小某对汪某付出之大,所以王小某理所应当地拒绝返还汪某彩礼。庭审过程中,王小某未能就自己的主张提交有力证据,同时汪某对王小某的说法亦不认可,故此法院判决王小某按照70%的比例返还汪某彩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存在同居行为,但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被告还表露出拒绝结婚的意思;并且原告认为原、被告系间歇性同居,不认可被告关于双方共同生活的说法,于情于理于法,被告都应当按比例返还原告婚约彩礼金。(侯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