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金某、陈某、甘某等7人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0年年末,陈某成立工作室,聘请陈某某、金某等人为团队管理人员,同时邀约甘某、贾某、吴某、余某等人为水军操盘手,为涉黄涉赌网络直播平台充当网络水军,约定工资200元一天。陈某某等人使用平台提供的水军号,分白班和夜班24小时不间断地工作。按照平台要求,陈某某等人登录水军号后,每隔2分钟就在平台发言一次,送主播礼物暖场,烘托气氛,制造平台人气火爆假象,怂恿、吸引、诱导游客充值给主播送礼物、看色情表演、参与赌博。在该工作室工作期间,7人非法获利均超过万元。
2021年5月2日,公安机关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该犯罪团伙,于次日审查立案,陈某、甘某等人被抓获归案。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陈某、金某、余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7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和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