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街道设立诊所,擅自接诊患者,受到行政处罚却拒不履行,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案例回顾:
紫阳县卫生健康局在巡查中发现,张三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紫阳县某镇街道设立诊所开展诊疗活动。紫阳县卫生健康局对张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其药品、器械;罚款人民币3000元。谁知张三未在法定时间内自觉履行处罚决定的内容,紫阳县卫生健康局经催告无果后,向紫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审查中,法院听取了紫阳县卫生健康局和张三的意见,查明张三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紫阳县卫生健康局所作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因此对紫阳县卫生健康局申请对张三的罚款3000元;加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文中人物为化名)
法条链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董以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