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人民法院速裁庭成功调解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原本争执不休的原、被告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2021年5月,王某与卢某达成租赁合同,租赁卢某的场地作为库房,合同约定由卢某负责对场地地面做水泥硬化,因卢某工作繁忙,便委托王某找工队施工。后王某经人介绍找到秦某进行施工,但工程完工后,并未达到卢某的要求,故卢某拒绝向秦某支付剩余工程款19000元。秦某一纸诉状将王某诉至法院。
大荔法院速裁庭在受理案件后,及时约见了原被告双方,经过询问、调查、走访了解了案件的详细情况。但双方均各执一词拒绝调解。秦某称,他是经人介绍给王某施工的,故其向王某索要工程合情合理,工程质量不高与今年雨水太多脱不开关系,自己不应承担全部责任。王某辩称自己是受卢某委托找的秦某,自己只是该场地的租赁方,不应当给付相应的工程款。何况秦某的工程质量并未到达要求,实际损失已经远超过其工程款。
法官发现双方争议很大,基本没有调解的可能,果断采取先庭审后调解的策略。经过近2个小时的庭审调查,案件的基本情况已经水落石出,最终在法官的不懈努力后,双方庭后达成和解,均愿意作出让步,由王某给付秦某8500元了结本案,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肖坤)